此次修改内容为第八条,修改前后对照表如下: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
第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修法的必要性显而易见,作为一国之行为准则,既要兼顾国计民生,又要适应发展需要,修法的历程之艰辛,可想而知。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修改又是基于怎样的考量呢?
据中国人大网显示,2019年4月2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司法部部长傅政华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修正案(草案)》等8部法律的修正案做了说明,以下仅列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一是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取消申请施工许可证时需提交的资金到位证明等一批证明事项的要求,草案删去了第八条款第七项“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规定。
二是为进一步优化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草案删去了第八条款第八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兜底条款。
三是为进一步压缩施工许可证审批时限,草案修改了第八条第二款,将施工许可证审批时限由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调整为申请之日起七日内。
此外,为了与城乡规划法关于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等工程建设的,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保持一致,草案将第八条款第二项“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修改为“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4月21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8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有些委员提出,草案删去了建筑法第八条中“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规定,不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和防止拖欠建筑工人工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第八条款第五项修改为“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